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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四十四)

日期: 2024-06-22 来源: 开云手机app下载 阅读: 1

  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惠山区市场监管局阳山分局严格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秉持“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理念,在监管执法相结合上持续发力,有案必查,执法必严,多举措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合规守法,全力防范化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有一台电动堆高车正在充电,该台设备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的“机动工业车辆”的定义,属于需要依法办理检验登记手续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上述电动堆高车的出厂资料、技术档案以及检验、登记材料。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特种设备。

  经核实,当事人使用该台设备27个月,期间未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有一台叉车正在使用,该台叉车未悬挂牌照。当事人的员工现场正在操作上述叉车,该员工现场未能提供出叉车作业人员证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上述叉车的合格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询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察平台,该台叉车设备状态为“正在安装”,登记状态为“未登记”,报检状态为“已报检”,但尚未检验合格。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